您现在的位置: 桐柏网 >> 新闻 >> 时政财经 >> 正文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 桐柏县商务局做好宣传

作者:商务局  文章来源:桐柏网  更新时间:2008-8-26 16:18:55

 

 

    桐柏网讯  8月1日,我国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桐柏县商务局联合工商、卫生、畜牧、质检等部门,采取制作电视公告、出动宣传车辆、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新《条例》进行了宣传。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是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新修订的《条例》补充、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等。
  新修订的《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重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认准合格肉品的标识,自觉抵制消费不合格肉品。同时,通过建立举报、监督电话,发动社会监督渠道,控制消费死角,从而进一步建立我县健康、安全的肉品消费市场,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新闻录入:蒯金章    责任编辑:蒯金章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专题栏目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中国盘古文化书画作品…
    中国书画院专家学者参观…
    城关镇召开老干部座谈会
    桐柏县召开网吧专项整治…
    南阳市首家星级生猪定点…
    发车决定“命运” 摩托越…
    回龙乡认真开展“三秋”…
    桐柏县召开村“两委”换…
    黄岗镇再部署打击防范“…
    黄岗镇解民难建大棚育产…